尽管事发于去年,但一经报道还是引发了网民集体性狂欢,好评如潮。当然,许多网友一边感叹“还是香港好啊”,一边大倒苦水,历数电信行业的种种欺诈。
如订阅某类信息,过后如果用户不取消即作为“认定”;又如本文“潜伏”悦铃,最低消费额度,实则如同掠夺。
相较之下,港胞太“不知足”了,只因一条欺骗性短信竟堂而皇之地投诉于官府。更不可思议的是,香港通讯办小题大做,拿来法条“对号入座”,并据此罚款9万港元。有网友戏谑,如果内地的消费者起而效之,工信部也照此办理,“罚款示众”,中国的电信企业不破产才怪呢。
只是,内地客户远没有如此幸运。虽然《电信条例》第41条第5款要求企业,不得“对电信用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”,第75条亦规定, 违者由“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,赔偿电信用户损失;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的,处以警告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”然而,这一法条就从来没有从纸上走下来。
消费者遇到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”,压根儿就不知道向谁投诉。各级管理机构与电信企业之间有割舍不断的利益纠葛,也很难像香港通讯办那样有法必依,执法严明。许多时候消费者即使投诉了,也大多“泥牛入海无消息”,管理者同样是见惯不惊,漠然置之。结果,就只能电信企业无所顾忌,听任其为所欲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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